否已被英国外交部接受/认可/认证为外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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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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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已被英国外交部接受/认可/认证为外交官

Post by pappu6327 »

在Al-Juffali 一案中,外交部证书的正式效力可能被解读为,外交部对阿桑奇外交官身份的任何否认,在国内诉讼中同样具有决定性。这样的解读未免太快了——这根本不是本案的本意。要理解其中的原因,必须强调《外交特权法》中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之间的区别。如上所述,第 4 条规定,外交部对任何与豁免问题有关的事实的认证均具有决定性。在Al-Juffali 一案中,国务卿认证:(i)“他已被告知 H 的任命和 H 的‘抵达日期’,(ii) 他并未被告知 H 的外交职务已终止”(第 42 段)。这些事实为 CA 的法律裁定提供了依据。

这种事实/法律区别中蕴含着宪法对行政和司法部门在此背景下各自作用的担忧。与其他法律领域一样,这种区别可能难以捉摸。在外交豁免权的背景下,要了解它如何发挥作用,请考虑以下三个问题:

派遣国是否已将 D 担任外交官一事通知英国外交部?
D 是?
D 享有外交豁免权吗?
问题 1 和 2 肯定是事实问题,而问题 3 肯定是法律问题。根据 DPA,外交部的声明对事实 沙特阿拉伯 WhatsApp 号码 问题具有决定性,但法院决定法律问题。正如伊丽莎白·威尔姆斯赫斯特 (Elizabeth Wilmshurst) 在 1986 年强调的那样:

“外交大臣无权证明(尽管他经常被要求这样做)外交代表是否在特定诉讼中免于起诉。他所能做的就是证明某人是否被通知为外交官;法院有权决定该人是否因此有权享有豁免权。”[“外交事务行政证书:英国”(1986 年)35 ICLQ 157]

威尔姆斯赫斯特的观点是,外交大臣经常被要求证明豁免权问题本身,这一观点至今仍然适用。事实上,在最近的Al Attiya案中,法院指示双方联名致函外交部,寻求一份同时回答问题 1 和问题 2 的证明(第 6 段)。作为回应,该证明只是回答了通知问题(第 9 段)。

但是,必须注意的是,事实问题是否与问题的解决相关,取决于法律的构建和适用的相关法律标准。因此,如果《维京条约》的法律规则是,根据派遣国的通知,D 具有外交官身份并有权享有豁免权,则问题 2 与法律问题无关。法院应根据法律确定哪些事实是相关的。在这种特定背景下,认为上述问题 2 是相关的,并且外交部对该问题的任何认证都是决定性的,都有可能破坏 DPA 就法院(赋予立法选择权力)和行政部门各自角色建立的宪法体系。

最后一点值得强调。上文对行政部门和法院角色的区分是 DPA 法定方案所特有的——在其他情况下不必相同。考虑1978 年《国家豁免法》第 21(a) 条:“国务卿或代表国务卿出具的证书应为任何问题的确凿证据……任何国家是否为本法第一部分所指的国家。”因此,在这里,行政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拥有更广泛的决定权,法院和行政部门各自的角色也有所不同。行政部门对一个国家是否为国家的确定解决了一个实体是否应根据该法案被视为国家的问题,尽管该问题可能被视为提出了法院有权自行决定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参见Re Al-Fin's Corporation's Patent [1970] Ch.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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